申请执行人李就姣。被申请执行人李平生。被申请执行人嘉禾县建筑工程公司。被申请执行人李翔。
申请执行人李就姣与被执行人李平生、李翔、嘉禾县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郴民一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平生、嘉禾县建筑工程公司、李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平生、嘉禾县建筑工程公司、李翔在承建湖南金泰华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嘉禾县珠泉镇晋屏南路)开发的二期21栋、22栋商业住宅楼建设工程中有未给付的工程款,依法应予以扣留(或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李平生、嘉禾县建筑工程公司、李翔在湖南金泰华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款80000元至嘉禾县财政国库管理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成忠
书记员:王尤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