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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就姣与李平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嘉执字第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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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就姣。被申请执行人李平生。被申请执行人嘉禾县建筑工程公司。被申请执行人李翔。

申请执行人李就姣与被执行人李平生、李翔、嘉禾县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郴民一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平生、嘉禾县建筑工程公司、李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平生、嘉禾县建筑工程公司、李翔在承建湖南金泰华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嘉禾县珠泉镇晋屏南路)开发的二期21栋、22栋商业住宅楼建设工程中有未给付的工程款,依法应予以扣留(或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李平生、嘉禾县建筑工程公司、李翔在湖南金泰华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款80000元至嘉禾县财政国库管理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成忠

书记员:王尤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