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赵成石与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鄂远安执字第3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成石。被执行人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赵成石与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远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赵成石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22000元。经本院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远民初字第1905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忠审判员:王波审判员:曹敦平

书记员:詹立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