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成石。被执行人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赵成石与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远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赵成石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22000元。经本院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远民初字第1905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忠审判员:王波审判员:曹敦平
书记员:詹立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