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兴国,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胡月华。
原告郑兴国不服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普房拆裁发[2013]51号房屋拆迁裁决的行政行为,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郑兴国负担。
审判长:左祥瑞代理审判员:朱骏人民陪审员:周有良
书记员:陈育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