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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2

陈云霞与望江县人民政府、望江县杨湾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2)岳行初字第0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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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

原告:陈云霞,女,汉族,1953年10月22日出生,农民,住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朱业荣,男,汉族,1950年3月14日出生,农民,住安庆市望江县。被告:望江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鲍振华,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住所地:望江县华阳镇回龙路。法定代表人:王进,县长。委托代理人:张余,望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科员,一般代理。被告:望江县杨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望江县杨湾镇。法定代表人:任水松,镇长。委托代理人:袁长应,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安徽省杨湾闸管理处。住所地:望江县杨湾镇杨闸街**。法定代表人:胡善民,主任委托代理人:汪飞,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陈云霞诉被告望江县人民政府、被告望江县杨湾镇人民政府、被告安徽省杨湾闸管理处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和要求撤销拆违实施方案并重新作出拆迁补偿方案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告陈云霞诉称的被拆违房屋系其叔父龙锡林的财产,原告陈云霞对该房屋并不享有产权,因此案争的拆违整治行政管理行为对原告陈云霞的权利义务并不发生实际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六)、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云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俊审判员:王机英审判员:王志文

书记员:方琴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