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岳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岳林,主任。被执行人:储小虎、甘宏英。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征决(2012)394号社会扶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的征决(2012)394号社会扶养费征收决定书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决(2012)394号社会扶养费征收决定书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俊审判员:王机英审判员:王志文
书记员:方琴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