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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储国运与胡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2013)岳执字第00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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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储国运。被执行人:胡新生。被执行人:汪霞。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2)岳民一初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胡新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新生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新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追加胡新生之妻汪霞为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划拨被执行人汪霞银行存款75020.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东岳审判员:芮泽青审判员:祝升龙

书记员:刘修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