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勇。被执行人:方全胜。
终结对岳西县人民法院(2013)岳民督字第0004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芮泽青审判员:严贤柱审判员:祝升龙
书记员:刘修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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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程勇。被执行人:方全胜。
终结对岳西县人民法院(2013)岳民督字第0004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芮泽青审判员:严贤柱审判员:祝升龙
书记员:刘修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