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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钟能信与岳冬秀、邱长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汀执行字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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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钟能信,男,1972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岳冬秀,女,196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邱长林,男,1986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能信与被执行人岳冬秀、邱长林【(2013)汀民初字第2698号民事调解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分别将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了长汀县国土资源局与长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求其单位协助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现这些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廖洪火审判员:刘富荣审判员:李国平

代理书记员:陈秋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