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登圣,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善林,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龙,男,1998年1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洪林,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普民四(民)初字第028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洪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林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洪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洪林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尹雁
书记员:丁帅
引用法律
《中华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