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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登圣、张善林、陈龙与洪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4)镜执字第000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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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登圣,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善林,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龙,男,1998年1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洪林,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普民四(民)初字第028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洪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林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洪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洪林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尹雁

书记员:丁帅

引用法律

《中华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