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方远,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方克敏,男,1931年7月3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方远与被执行人方克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26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方克敏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公告作废芜湖市造船二村的房屋所有权证,由申请人方远办理公告作废手续。二、将方克敏名下的芜湖市造船二村的房屋过户至方远名下。三、方远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肖雪梅
书记员:马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