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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方远与方克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2013)镜执字第01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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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方远,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方克敏,男,1931年7月3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方远与被执行人方克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26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方克敏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公告作废芜湖市造船二村的房屋所有权证,由申请人方远办理公告作废手续。二、将方克敏名下的芜湖市造船二村的房屋过户至方远名下。三、方远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肖雪梅

书记员:马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