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宝荣,男,1958年1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何顺玲,女,1959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子英,女,1936年10月4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镜民一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子英在徽商银行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应后选
书记员:肖雪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