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宝荣、何顺玲与刘子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镜执字第00150-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宝荣,男,1958年1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何顺玲,女,1959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子英,女,1936年10月4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镜民一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子英在徽商银行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应后选

书记员:肖雪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