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冯德银与环县秦团庄乡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环法执字第6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冯德银。被申请人环县秦团庄乡人民政府。被申请人环县恒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冯德银与环县秦团庄乡政府、环县恒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庆中民终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各项费用共计3612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了全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中民终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巨生银

书记员:张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