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德银。被申请人环县秦团庄乡人民政府。被申请人环县恒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冯德银与环县秦团庄乡政府、环县恒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庆中民终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各项费用共计3612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了全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中民终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巨生银
书记员:张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