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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田德生与孟宪秋、白云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辉执字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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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田德生,男。被执行人:孟宪秋,女。被执行人:白云成,男。

上列当事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3)辉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白云成名下的,位于抚民镇南关村一社的建筑面积84平方米的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田德生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丁栋国

书记员::李忠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