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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孙明与辽宁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兴执字第003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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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明,女,1986年5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大石桥市。被执行人辽宁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法定代表人李凤如,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孙明与辽宁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标的物在本案审理阶段前,已登记在他人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兴民一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维明

书记员:隋相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