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清远市荣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人民二路**卓越大厦**。法定代表人:岑兆雄,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伟颜,女,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委托代理人:周石文,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晓嘉,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荣景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伟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清远市荣景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潘金桥
书记员:朱洁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