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飚,男,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陈奕均,广东纬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晓昆,广东纬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清远市弘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锦霞路**富丽东方苑**楼首层商铺**。法定代表人:米树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坚荣、李伟劲,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飚诉被告清远市弘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潘金桥
书记员:余晓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