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燕飞,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姚小瑜,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第三人: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办事处清远大道**清远沁园旅游服务中心**铺。法定代表人:陈斌。委托代理人:郭庭佳,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永昌,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燕飞诉被告姚小瑜、第三人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了进行审理。原告蔡燕飞的委托代理人何永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小瑜、第三人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燕飞诉称:2011年4月23日,被告姚小瑜与第三人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姚小瑜购买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办事处清远大道西65号旅游服务中心***层***号房屋。2014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姚小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上述房屋。在合同中,被告确认原告已付清相应的购房款。同时,双方约定签订本合同一个月内,被告将房屋产权办理到原告名下。现约定期限已过,但被告并未将房屋产权办理到原告名下,因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2、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办事处清远大道西65号旅游服务中心***层***号房屋的房地产权证;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蔡燕飞提交的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拟证明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2、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证明被告姚小瑜购买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办事处清远大道西65号旅游服务中心***层***号房屋;3、房屋买卖合同,拟证明原告向被告购买上述房屋及合同权利义务;4、客户回单,拟证明原告已付清购房款;当庭补充提交证据5、结婚证、收据、证明,拟证明原告已付清购房款及讼争房屋已经还清了贷款。
被告姚小瑜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3日,被告姚小瑜与第三人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姚小瑜购买第三人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办事处清远大道西65号旅游服务中心***层***号房屋,房屋价款为693340元。付款方式及期限为:银行按揭,首期款自预售合同网签之日起支付353340元,剩余340000元须于收到出卖人通知3日内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手续。交付期限为2012年12月31日前。合同还约定第三人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签订后,被告姚小瑜与原告于2014年5月25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姚小瑜购买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办事处清远大道西65号旅游服务中心***层***号房屋,房屋价款为700000元,并约定在签订合同一个月内被告将房屋产权办理到原告名下,办理房产证过程中的所有税费由甲方负责。2014年5月2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姚小瑜支付了700000元,被告姚小瑜也向原告出具了收据,确认收到购房款。另查明,清远市房产交易中心于2014年9月30日出具一份《证明》,证明姚小瑜购买的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办事处清远大道西65号旅游服务中心***层***号房屋没有查封、抵押事项。
本院认为,原告蔡燕飞与被告姚小瑜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履行。原告蔡燕飞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姚小瑜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姚小瑜也应当按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此外,因被告姚小瑜出售给原告的涉案房屋是其向第三人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购买,被告姚小瑜转让房屋时,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因此第三人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也应当按照其与被告姚小瑜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有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以协助被告姚小瑜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并履行其与原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蔡燕飞与被告姚小瑜于2014年5月2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第三人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办理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办事处清远大道西65号旅游服务中心***层***号房屋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在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被告姚小瑜在10日内协助原告蔡燕飞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733元,由被告姚小瑜、第三人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航人民陪审员:麦雅人民陪审员:严文枫
书记员:朱嘉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