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宇。被执行人吴勇。
申请执行人王宇与被执行人吴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吴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宇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吴勇已将申请执行人王宇申请执行的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王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鄂秭归执字第0073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文先
书记员:王国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