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桂阿夫申请执行人:胡华琼被执行人:胡晓明被执行人:曹小花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胡晓明、曹小花下落不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2)鄂通城民初字第0346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光明审判员:**先审判员:易新民
书记员:王继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