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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桂阿夫、胡华琼与胡晓明、曹小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鄂通城执字第00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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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桂阿夫申请执行人:胡华琼被执行人:胡晓明被执行人:曹小花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胡晓明、曹小花下落不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2)鄂通城民初字第0346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光明审判员:**先审判员:易新民

书记员:王继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