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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狄娟丽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温瑞执民字第1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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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狄娟丽。被执行人张建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瑞商初字第34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为此,本院依法对登记在林楷弟名下,已由被执行人张建平单独继承的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沿江西路22号3单元101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00**0372,土地使用权证号:1-2009-1-4993)予以查封、评估,并于2013年11月14日、2013年12月1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分别以起拍价34.9万元、29万元公告拍卖该房屋。2013年12月31日10时16分30秒,竞买人吴瑞磊以最高价35万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沿江西路******房屋(房屋产权证号00**0372,土地使用权证号1-2009-1-4993)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吴瑞磊所有。该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吴瑞磊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吴瑞磊可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赵小珍

书记员:黄佳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