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狄娟丽。被执行人张建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瑞商初字第34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为此,本院依法对登记在林楷弟名下,已由被执行人张建平单独继承的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沿江西路22号3单元101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00**0372,土地使用权证号:1-2009-1-4993)予以查封、评估,并于2013年11月14日、2013年12月1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分别以起拍价34.9万元、29万元公告拍卖该房屋。2013年12月31日10时16分30秒,竞买人吴瑞磊以最高价35万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沿江西路******房屋(房屋产权证号00**0372,土地使用权证号1-2009-1-4993)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吴瑞磊所有。该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吴瑞磊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吴瑞磊可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赵小珍
书记员:黄佳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