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素海。被执行人朱其松。被执行人林秀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鹿东商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两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为此,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朱其松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后朱村朱马路16号二间三层房屋(房屋产权证号:00**3284,土地使用权证号:2-2005-6-1541)及违章建筑予以查封、评估,并于2013年10月16日、2013年11月28日在《瑞安日报》上分别以起拍价71万元、61万元公告拍卖该房屋。2013年12月19日,竞买人朱海波以最高价66万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后朱村朱马路**二间**房屋(房屋产权证号:00**3284,土地使用权证号:2-2005-6-1541)的所有权及(违章建筑)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朱海波所有。该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朱海波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朱海波可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赵小珍
书记员:黄佳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