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戴涨海。被执行人缪景清。被执行人杨兰妹。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瑞商初字第3615号民事判决书,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两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为此,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缪景清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西垟村2幢8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000**834,土地使用权证号:2-1999-10-872)予以查封、评估,并于2013年11月2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起拍价76万元公告拍卖该房屋。2013年12月17日10时,竞买人缪永土以最高价78万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西垟村****房屋(房屋产权证号000**834,土地使用权证号2-1999-10-872)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缪永土所有。该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缪永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缪永土可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赵小珍
书记员:黄佳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