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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蔡丽霞执行案裁定书

(2013)温瑞执民字第3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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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丽霞被执行人张景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瑞商初字第33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为此,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景俊名下的牌号为浙CFN4**号长安福特牌灰色小型轿车一辆予以评估,并于2013年12月1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起拍价0.78万元予以公告拍卖。2013年12月19日22时6分7秒,竞买人江盛华以最高价2.94万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景俊名下的牌号为浙CFN4**号长安福特牌灰色小型轿车一辆归买受人江盛华所有。二、买受人江盛华应于30日内持本裁定书到瑞安市公安局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赵小珍

书记员:黄佳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