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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林顶角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3)温瑞刑执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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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林顶角,男,1962年1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2********,汉族,小学文化,住瑞安市南滨街道林垟林北村。现暂予监外执行在家。2012年6月20日本院作出了(2012)瑞刑初字第108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顶角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2年7月10日起至2014年7月9日止)。现瑞安市司法局建议对罪犯林顶角延长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林顶角患⒈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修补术后,主动脉辨置换术后;⒉心律失常,心功能二级;⒊高血压病;⒋Ⅱ型糖尿病,经鉴定符合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林顶角暂予监外执行至刑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