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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苏志光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3)温瑞刑执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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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苏志光,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瑞安市陶山镇固前村。现暂予监外执行在家。2010年8月24日本院作出了(2010)温瑞刑初字第770号刑事判决,以组织卖淫罪判处罪犯苏志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现瑞安市司法局建议对罪犯苏志光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苏志光经鉴定患慢性肾衰竭(CKD4期),符合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具有法定监外执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苏志光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