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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刑罚变更收监执行决定书(1)

(2013)温瑞刑执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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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林阿发,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瑞安市东山街道北麂壳菜岙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暂予监外执行在家。2012年7月27日本院作出了(2012)温瑞刑初字第1357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林阿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因罪犯林阿发经鉴定患左股骨头坏死全髋关节置换术后,后侧股骨头坏死,符合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具有法定监外执行情形。瑞安市公安局建议对罪犯林阿发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罪犯林阿发暂予监外执行至2013年10月15日止。现瑞安市司法局建议对罪犯林阿发收监执行。

经查,罪犯林阿发经鉴定不符合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刑期未满。刑期自从收监之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林阿发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