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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钱若华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3)温瑞刑执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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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钱若华,女,1989年4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道董一村锦河北路九巷**。现暂予监外执行在家。2012年4月17日本院作出了(2012)温瑞刑初字第507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钱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同案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了(2012)浙温刑终字第4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罪犯钱若华于2012年1月20日生育一女,正在哺乳自已婴儿的妇女,不宜关押。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罪犯钱若华暂予监外执行至2013年1月20日止。现瑞安市司法局提请本院继续对罪犯钱若华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钱若华于2013年8月14日生育一男婴,正在哺乳自已婴儿的妇女,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钱若华暂予监外执行九个月年至2014年5月1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