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奕峰。被执行人张碎锦。被执行人陈少华。被执行人黄建新。被执行人江玲玲。被执行人彭希华。被执行人奚李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瑞商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各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为此,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张碎锦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联星村高垟路6巷2号一间二层房屋(房屋产权证号:0**75887,土地使用权证号:2-2006-1-532)及违章建筑予以查封、评估,并于2013年11月13日、2013年12月1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分别以起拍价40万元、34万元公告拍卖该房屋。2013年12月31日10时,竞买人张高娒以最高价35万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坐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联星村高垟路6巷**一间**房屋(房屋产权证号0**75887,土地使用权证号2-2006-1-532)的所有权及(违章建筑)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高娒所有。该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高娒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高娒可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赵小珍
书记员:黄佳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