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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湖岭支行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温瑞执民字第4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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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湖岭支行。法定代表人凌正勇。被执行人朱海丰。被执行人郑足钗。被执行人朱国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三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为此,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朱海丰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湖岭镇松坦村湖松路9号一间三层房屋(房屋产权证号:000**654,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2-2010-210-386)及违章建筑予以查封、评估,并于2013年10月22日、2013年11月14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分别以起拍价29.6万元、25.1万元公告拍卖该房屋。2013年12月3日10时,竞买人朱海辉以最高价25.8万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坐落于瑞安市湖岭镇松坦村湖松路**一间**房屋(房屋产权证号:000**654,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2-2010-210-386)的所有权及(违章建筑)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朱海辉所有。该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朱海辉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朱海辉可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赵小珍

书记员:黄佳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