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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林松妍与马丽烨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青执字第1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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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文书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松妍。被执行人马丽烨,女,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锦春路**福泽轩**房,身份证号码:4501031973********。本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的(2012)青民一初字第897-1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防城港市明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防城港市江山乡三块石西南面,宗地号为防港国用(2011)第0146号土地,面积为30135.36㎡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丽烨以个人独资注册成立防城港市明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被执行人马丽烨个人认缴出资人民币3300000元,该公司名下拥有位于防城港市江山乡三块石西南面地块使用权面积30135.36㎡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丽烨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对其个人独资注册企业的财产,应采取强制措施。现根据本案的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防城港市明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位于防城港市江山乡三块石西南面,宗地号为防港国用(2011)第0146号土地,面积为30135.36㎡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人民币800万元部分);二、续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