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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琛昌与王佰娟、谢洪敖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绍执民字第8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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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琛昌。被执行人:王佰娟。被执行人:谢洪敖。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商初字第20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市博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谢洪敖名下的位于绍兴市越城区日月花园1-15-11室住宅一套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1800000元[建筑面积152.4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38.1平方米,详见绍博司评(2013)02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委托浙江新中大拍卖有限公司分别以司法处置价1800000元、1530000元为保留价拍卖上述房产。2013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王琛昌以158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谢洪敖名下的位于绍兴市越城区日月花园1-15-11室住宅一套[建筑面积152.4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38.1平方米,详见绍博司评(2013)02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申请执行人王琛昌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王琛昌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王琛昌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张奎审判员:周虎审判员:陈幼林

书记员:丁卿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