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楼(**)101、102、103、105室。负责人:章国华,行长。被执行人:浙江海纳体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马鞍镇前进闸城红村法定代表人:洪纪明,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县佳隆防腐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家德。被执行人:洪纪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西商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市平正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绍兴县佳隆防腐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滨海工业园区启动区房地产及附属物进行评估,评估价为34106845元[其中有证9幢房产总建筑面积20646.77平方米、无证建筑建筑面积632.19平方米按现状处置,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31443平方米,详见平正估价(2013)qt字04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委托浙江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以评估价为34106845元为保留价拍卖上述房产。2013年4月16日买受人浙江方圆染整有限公司以3900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绍兴县佳隆防腐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滨海工业园区启动区房地产及附属物[其中有证9幢房产总建筑面积20646.77平方米、无证建筑建筑面积632.19平方米按现状处置,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31443平方米,详见平正估价(2013)qt字04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浙江方圆染整有限公司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浙江方圆染整有限公司起转移。二、买受人浙江方圆染整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张奎审判员:周虎审判员:陈幼林
书记员:丁卿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