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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3

温州中铁置业有限公司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温破(预)初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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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3年文书破产程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温州中铁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昌德。2013年8月28日,温州中铁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重整申请,称由于公司无法偿付担保债务导致其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上庄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查封,在建工程项目无法继续施工,导致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无法持续经营。因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现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本院查明:申请人温州中铁置业有限公司系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旅游项目开发等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2008年8月13日经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申请人的注册资本金为6000万元,股东即法定代表人钟昌德出资3540万元,占59%股份;股东沈朝卓出资1080万元,占18%股份;股东梅相仁出资1080万元,占18%股份;股东杨黎丽出资300万元,占5%股份。据不完全了解,申请人名下主要资产为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上庄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项目(现状)[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温国用(2010)第2-153311号,地号为2-1-27720-3,使用权面积为15033.74平方米],现已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查封,在建工程项目处于停工状态。2013年8月10日,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重整。

2012年9月10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2)温鹿商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判令申请人对温州中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借款本金1.2亿元及利息在最高主债权余额1.3亿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并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11月14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温商终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于2012年11月28日生效。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判决,该院于2012年12月31日以(2013)温鹿执民字第164号立案后,现该案件尚处于执行阶段。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明确表示反对申请人进入司法重整程序。

本院认为:司法重整程序的适用主体是有财务困难或已经发生资金链断裂等财务危机又有挽救必要和挽救可能的企业,其旨在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同时,对企业进行积极挽救,促使企业获得再生,从而实现企业与债权人、出资人、职工等利害关系人多方共赢。本案申请人虽然已经发生资金链断裂的情形,但是其持续经营前景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对其挽救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亦存在不确定性,且本案主要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对申请人进行司法重整持反对意见,故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温州中铁置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五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俊审判员:陈久松代理审判员:叶希希

书记员:董孙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