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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张光泽、冷崇全等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二审(复核)案件裁定书

(2013)浙温刑终字第1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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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开设赌场文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光泽,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遵义县泮水镇西安村**。曾因赌博分别于2005年12月10日、2008年11月28日、2010年11月25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十日、三日。现因本案于2013年1月14日归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冷东,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修水县黄龙乡黄龙村**。因本案于2013年5月10日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冷崇全,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修水县黄龙乡白桥村****因本案于2012年8月21日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单碎迈,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住永嘉县桥头镇林福西路****本案于2013年3月28日归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程玉英,女,1954年1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54********,汉族,文盲,无业,住永,住永嘉县桥头镇林福外楼路****案于2013年3月19日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光泽、冷崇全、冷东、单碎迈、程玉英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温永刑初字第8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光泽、冷东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3月份,被告人张光泽伙同冷崇全、冷东及陶昌福(另案处理)四人在永嘉县桥头镇林福村开设赌场,以麻将“牌九”的形式吸引他人参与赌博,每天二场,并雇佣杨顺情(已判刑)负责抽取头薪。期间赌场在被告人程玉英家开设两天,由程玉英收取场地费共计400元;在被告人单碎迈家后山一废弃棚里开设两天,由单碎迈收取场地费300元。至2012年3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止,赌场总计抽取头薪5万元以上。案发后,被告人冷崇全、张光泽、冷东、单碎迈、程玉英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光泽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三名罪犯。原审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光泽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冷崇全、冷东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单碎迈、程玉英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被告人张光泽、冷崇全、冷东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追缴被告人单碎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追缴被告人程玉英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张光泽上诉称其抽取的头薪数额为47000元,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有自首情节,且有两次立功表现,第二次立功应认定为重大立功;原判量刑过重,要求改判并对其适用缓刑。原审被告人冷东上诉称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在该赌场中虽有一点股份,但没有分到任何钱,也未参与赌场日常经营管理;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改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光泽、冷崇全、冷东、单碎迈、程玉英的供述,同案犯杨顺情的供述,证人邹某、冷某甲、冷某乙、冷某丙、赵某、陈某、黄某甲、朱某甲、张某、叶某、徐某、李某甲、董某、林某、朱某乙、郁某、钟某、单某甲、朱某丙、黄某乙、李某乙、潘某、谢某、朱某丁、王某、孙某、单某乙、单某丙、魏某、郑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收缴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立功认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张光泽提出其抽取的头薪数额为47000元,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意见,经查认为,张光泽在侦查阶段先是供认赌场抽取的头薪总共有7万多元,扣除费用后至被查获时止尚有47000元,后又称抽取的头薪在5万元以上、不到6万元,并得到负责抽取头薪的同案犯杨顺情的供述的印证,故原判认定其开设赌场总计抽取头薪5万元以上并无不当,其相关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光泽、冷东、原审被告人冷崇全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原审被告人单碎迈、程玉英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判鉴于冷崇全、冷东、单碎迈、程玉英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张光泽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均系自首;张光泽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罪犯,经查证属实,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立功认定意见书,应认定其有一般立功表现;单碎迈、程玉英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已对张光泽、冷崇全、冷东予以减轻处罚,对单碎迈、程玉英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张光泽、冷东诉求改判的理由不足,均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若荪审判员:袁骁乐代理审判员:陈小希

书记员:赵东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