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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恒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华县旭丰棉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华法执字第0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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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人陕西恒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华县旭丰棉业有限公司。申请人陕西恒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2)华民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元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华国用(2010)第21号和华国用(2010)第22号两宗土地使用权依法变更给申请人陕西恒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并支付违约金3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委托代理人**,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本院(2012)华民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宽良审判员:冯继忠审判员:弥继峰

书记员:朱淑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