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恒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华县旭丰棉业有限公司。申请人陕西恒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2)华民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元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华国用(2010)第21号和华国用(2010)第22号两宗土地使用权依法变更给申请人陕西恒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并支付违约金3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委托代理人**,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本院(2012)华民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宽良审判员:冯继忠审判员:弥继峰
书记员:朱淑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