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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遵化市铁厂镇刘家窝村村民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遵执字第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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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遵化市铁厂镇刘家窝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乔鹏飞,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刘志刚,农民。

申请执行人遵化市铁厂镇刘家窝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志刚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诉讼费575元,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钱海峰审判员:马福然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王兆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