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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水支行与绍兴广厦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绍执民字第17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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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水支行(原浙江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平水支行)。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汽车站旁新大楼。法定代表人:陈云伟,系行长。被执行人:绍兴广厦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上灶。法定代表人:周胜峰,系经理。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车站路**。法定代表人:杨学夫,系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绍商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绍兴广厦针纺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县平水镇新桥村二宗土地使用权及其持有的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5万股股权进行三次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收该不动产和股权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卖被执行人绍兴广厦针纺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县平水镇新桥村二宗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为1976平方米、16695平方米,土地证书号分别为绍兴县国用(2006)第21-30号、绍兴县国用(2006)第21-31号,详见绍县土评(2012)第084号土地估价报告);变卖被执行人绍兴广厦针纺服饰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5万股股权(查封时150万股,送配后为165万股,详见绍宏泰评报字(2011)第95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张奎审判员:周虎审判员:陈幼林

书记员:丁卿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