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马鞍镇寺桥村。法定代表人:姜水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冠德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斗门镇富陵村(西一路以东)****。法定代表人:孟庆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商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冠德针织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宝马小汽车一辆[详见诸信车鉴报(2013)第011号鉴定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张奎审判员:周虎审判员:陈幼林
书记员:丁卿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