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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龚式敏与郑国峰、诸暨生命之光机械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1)

(2012)绍执民字第4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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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龚式敏。被执行人:郑国峰。被执行人:诸暨生命之光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被执行人:郑国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绍商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郑国峰名下的义乌国际商贸城四区47827号商位使用权[详见义价事鉴(2012)第89号价格评估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张奎审判员:周虎审判员:陈幼林

书记员:丁卿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