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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兴权与孟建定、张华等执行裁定书

(2012)绍执指字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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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兴权。被执行人孟建定。被执行人张华。被执行人浙江百岁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建定。被执行人绍兴东大网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建定。被执行人绍兴五环氨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水飞。被执行人绍兴多多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丽莎。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鸡商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一天内自觉履行调解书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根据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孟建定名下的位于绍兴市森海豪庭样板区5幢18号排屋一幢[建筑面积223.75平方米,其中主楼175.57平方米,阁楼48.18平方米,含装修,详见绍兴业评(2012)第865-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张奎审判员:周虎审判员:陈幼林

书记员:丁卿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