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士平。被执行人:浙江海纳体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马鞍镇前进闸城红村。法定代表人:洪纪明,系董事长。被执行人:洪纪明。被执行人:浙江倍速特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兰亭镇桃源村。法定代表人:赵云,系董事长。被执行人:洪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一天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倍速特橡胶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县兰亭镇桃源村工业房地产[有产权房产总建筑面积5245.35平方米,无权证建筑面积552.2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注:独自面积)8271平方米,详见诸正和房(估)字(2013)第g01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张奎审判员:周虎审判员:陈幼林
书记员:丁卿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