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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荣先芳与杨玉勇、张明臣执行裁定书

(2012)绍执民字第20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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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荣先芳。被执行人:杨玉勇。被执行人:张明臣。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张明臣名下的车牌号为皖k货车一辆[详见诸信车鉴报(2013)第005号鉴定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张奎审判员:周虎审判员:陈幼林

书记员:丁卿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