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孔国娟。被执行人:高保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商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诸暨市正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高保康之妻周雅香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山阴路城市花园2d幢503室住宅一套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702100元(建筑面积为98.96平方米,详见诸正和房(估)字(2012)第g057-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2012年12月11日委托绍兴中国轻纺城拍卖有限公司以司法处置价为保留价拍卖上述房产。2013年1月10日买受人任微、康建刚以72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高保康之妻周雅香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山阴路城市花园2d幢503室住宅一套(建筑面积为98.96平方米,详见诸正和房(估)字(2012)第g057-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任微(身份证号码:、康建刚(身份证号码:)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任微、康建刚起转移。二、买受人任微、康建刚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张奎审判员:周虎审判员:陈幼林
书记员:丁卿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