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康振财。被执行人:周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商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周良名下的位于绍兴市东浦江南明珠园二期18幢104室住宅及附房(建筑面积111.44平方米,附房面积约8平方米,详见平正估价(2012)qt字74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
审判长:戴张奎审判员:周虎审判员:陈幼林
书记员:丁卿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