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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国海与裘冠军、绍兴县冠华塑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1)

(2012)绍钱执民字第4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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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国海。被执行人:裘冠军。被执行人:绍兴县冠华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夏履镇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戴宝昌。被执行人:绍兴县恒远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夏履镇江夏公路以南、明珠路以东。法定代表人:孙德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钱商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县冠华塑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注塑成型机1台、自动中空吹塑成型机3台、pet吹瓶机2台、多功能吹瓶机1台、冷水机5台、全自动吸料机1台、混色机1台、粉碎机1台、变配电设备1套、电缆全套、自来水管网全套(详见绍兴业评(2012)第105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审判长:戴张奎审判员:周虎审判员:陈幼林

书记员:丁卿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