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友明与绍兴县鸿美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2)绍执委字第85-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友明。被执行人:绍兴县鸿美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大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萧商初字第32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县鸿美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型号为yxs128-3数控式多针绗缝机1台、型号为yxs94-2数控式多针绗缝机1台、dh25电脑高速绗缝机4台、天驰电脑高速绗缝机2台、hjkm-300开棉机1台、梳棉机1台、手动堆高车1台、兄弟牌xd190型成品绸卷验机1台、缝纫机59台、床上用品(七件套)5000套(详见绍时代评字(2013)007号单项资产评估报告)。

审判长:戴张奎审判员:周虎审判员:陈幼林

书记员:丁卿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