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洪海。被执行人:吴尧锋。被执行人:冯冬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钱商初字第156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冯冬英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兴越路1705号蓝天华都苑1幢1706室、1707室房产(1706室建筑面积51.04平方米、1707室建筑面积49.03平方米,详见绍博司评(2012)第05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张奎审判员:周虎审判员:陈幼林
书记员:丁卿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