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兴县新盛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新平。被执行人:绍兴县胜球服饰工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利强。
担保人:绍兴胜球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蔡金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绍商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担保人绍兴胜球印花有限公司也未尽担保之责。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大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绍兴县胜球服饰工艺有限公司所有的332020面旗帜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83850元(详见绍统评报字(2012)第34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委托浙江新中大拍卖有限公司以上述司法处置价为保留价进行拍卖,拍卖未能成交。同时委托绍兴市海纳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担保人绍兴胜球印花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sf253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108000元(详见绍市海鉴评报字(2012)第1101号评估报告书)。并由本院以上述司法处置价为保留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拍卖,拍卖未能成交。现申请执行人愿意以上述处置价83850元、108000元,合计191850元接受上述旗帜和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绍兴县胜球服饰工艺有限公司所有的332020面旗帜(详见绍统评报字(2012)第34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担保人绍兴胜球印花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sf253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详见绍市海鉴评报字(2012)第1101号评估报告书)以191850元(其中旗帜抵83850元、车辆抵108000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长兴县新盛纺织有限公司所有。二、申请执行人长兴县新盛纺织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张奎审判员:周虎审判员:陈幼林
书记员:丁卿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