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俞群卫。被执行人:任金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绍商初字第9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一天内自觉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市海纳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任金孝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a7786奥迪轿车一辆[详见绍市海鉴评报字(2012)第1105号评估报告书]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128000元。于2012年12月4日,委托绍兴中心拍卖有限公司以上述司法处置价为保留价拍卖上述车辆。2013年1月30日,买受人万仁松以152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任金孝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a7786奥迪轿车一辆[详见绍市海鉴评报字(2012)第1105号评估报告书]所有权归买受人万仁松(公民身份证号***)所有。二、买受人万仁松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张奎审判员:周虎审判员:陈幼林
书记员:丁卿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