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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绍兴县永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县万展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帛尔雅服饰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1)

(2012)绍执民字第22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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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绍兴县永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茹关筠。被执行人:绍兴县万展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菊娥。被执行人:绍兴县帛尔雅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剑良。被执行人:绍兴县三喜刺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耿森。被执行人:周阿龙。被执行人:孙国红。被执行人:陶耿森。被执行人:朱凤花。被执行人:秦剑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商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诸暨天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绍兴县万展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剑杆织机32台、ga2180分条整经机1台、验布机1台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261520元(详见诸天宇评咨(2012)字第594号机器设备评估报告)。于2013年1月4日委托绍兴中心拍卖有限公司以司法处置价为保留价拍卖上述设备。2013年1月30日买受人戴国森以32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绍兴县万展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剑杆织机32台、ga2180分条整经机1台、验布机1台(详见诸天宇评咨(2012)字第594号机器设备评估报告)归买受人戴国森(身份证号码:)所有,其财产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戴国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张奎审判员:周虎审判员:陈幼林

书记员:丁卿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